公交车地板塌陷伤乘客 落下残疾获后续赔款
京华时报讯(裴晓兰)孟女士于2005年乘坐公交车遭遇地板塌陷受伤,并落下残疾。由于需要进一步后续治疗,她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孟女士获赔2.3万余元。
孟女士在家*公司上班,她起诉称,2005年9月1日晚,她在乘坐无轨电车时,车厢地板突然塌陷,使她左腿卡在地板中,膝盖、腰和臀部也受伤,40分钟后才由消防队员用撬杠解救出来。住院治疗后,她落下肢体残疾,左膝腿部及腰部经常疼痛,行走不便。2007年,公交公司经法院判决赔偿她7万余元。
此后,经医生诊断仍需继续治疗,她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后续医药费1.3万余元、误工费9450元、交通费87元,一次性给付后续治疗费6万元。开庭时,公交公司表示同意赔偿有证据支持合理的部分,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孟女士上述费用。但对于孟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