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正式宣布与永乐解约 要求没收1.5亿元定金
10月23日,大中电器对外宣布,10月17日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大中方面表示,大中电器此举系依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电器只需书面通知上海永乐,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且不影响大中电器对上海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 今年4月19日,大中电器与上海永乐宣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的业务合作;二、双方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资本合作。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坦陈,选择与永乐合作的感情基础,是多年来在采购联合体"中永通泰"的接触中所产生的朴素信任;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现实目的,则是发挥双方各自优势,通过业务合作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抗击主要对手。这一合作目的,中国永乐也在各个场合、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表述与认同。 但是,与大中合作仅3个月的上海永乐的母公司永乐,却于7月25日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接受国美电器的要约收购。2006年10月17日,此要约收购获得基本确认。 自永乐与国美宣布要约收购以来,大中电器多次提出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协商,双方并就此起草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此次书面通知永乐解除协议,系大中电器对此事件的最终表态。 对于解除协议后业界关注的大中发展走向问题,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表示,大中电器经营稳健、业绩优良,长期在北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今后,大中电器将以"领先北京、做强华北、连锁全国"为指导思想,练好内功,保持销售能力与盈利能力的同步提升。同时,大中电器不排斥与业内优秀企业保持沟通,通过更广泛的沟通渠道与方式,使大中电器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更好的发展前途,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附:大中-永乐合作大事记 1、 2006年3月下旬,永乐派代表首赴大中,探讨双方合作可能并提供基本合作思路。 2、 2006年4月19日,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张大中先生三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在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在联合采购、商品配送、店铺开发、财务管理、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二是上海永乐将以合并、收购、换股或其他资本合作的方式合并大中电器。 3、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大中电器接管上海永乐在北京、天津地区的十余家门店。 4、 2006年5月13日,大中电器收到上海永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亿元。 5、 2006年5月中旬,大中电器在获知上海永乐与国美电器就收购展开谈判后,于6月上旬提出与上海永乐解除《战略合作协议》;7月初,双方财务顾问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事宜洽商并形成了共同认可的补充协议文本,但陈晓未对补充协议签字认可。 6、 2006年7月25日,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与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联合公告,国美对中国永乐进行要约收购。同日,大中电器发表声明,称"鉴于永乐中国单方面与第三方合作,大中电器与永乐中国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 7、 2006年8月4日,大中致函上海永乐,提出由于中国永乐与大中电器的竞争对手国美进行股权合并,将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执行,正式提出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并要求上海永乐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8、 2006年8月17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已收到大中公司8月7日有关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建议函。 9、 2006年8月29日,中国永乐和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出联合公报,国美电器向中国永乐发出有关要约收购的通函。 10、2006年8月31日,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向上海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若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放弃追究上海永乐的违约责任,退还1.5亿元定金;若近期不能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提起仲裁。2006年9月6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于9月4日收到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发出的有关建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函件。 11、2006年10月17日,大中电器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12、2006年10月18日,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称接受国美电器收购要约的永乐股东已达总股本的95.3%,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 13、2006年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