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2015年付息公告
摘要: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特别提示:
安徽金禾实业(00259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14金禾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9日,凡在2015年6月2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6月2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发行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利息。根据《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金禾债
3、债券代码:112210
4、发行总额:人民币2亿元
5、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6、债券期限: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固定不变,为7.1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6月30日
9、下一次付息起息日:2015年6月30日
10、年付息次数:1次
11、付息日: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等级:经联合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保荐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金禾债”的票面利率为7.18%。每手“14金禾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44元,扣税后费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6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3、付息日:2015年6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2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计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金禾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
联系人:李保林
联系:
传真: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联系人:胡刘斌
联系:
传真:
3、托管人: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车*
联系: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